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3.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4.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6.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2.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4.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2.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二)同時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2.申請人具備相應申請條件;
3.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2.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申請條件;
3.申請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等。